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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案

南投縣政府 函
地址:54001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承辦人:黃子琳
電話:049-2222106#2241
傳真:
電子信箱:clain77@webmail.nantou.go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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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南投縣草屯鎮碧峰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退字第10402263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書函(1040226305_Attach01.pdf)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53832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書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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