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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規定,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規定,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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