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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第12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遴選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110號函、「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第1項、「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辦理。
二、 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滿,爰請依前述規定辦理,檢附填妥之委員推薦表於推薦期限內函報教育部,俾憑遴選。
三、 請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所定被推薦者資格,推薦教育部第12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名單(人選),俾辦理遴選。
四、 推薦方式:
(一) 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之。
(二) 推薦人數:
1、 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2人,且須為不同性別者。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1人。
3、 每一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1人。
4、 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1人,需具在學學籍達兩年以上。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1年以上。
(三) 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14天(日曆天)為限,自114年8月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8月7日(星期四)止,將推薦表函報教育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如以郵寄回復者,推薦表電子檔併請傳送至承辦人信箱s699185@yahoo.com.tw),逾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五、 檢附旨揭公開推薦作業須知及推薦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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