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

禁止性剝削
禁止性剝削
勞力剝削
勞力剝削
辨識通報
辨識通報
人口販運宣導:1禁止性剝削、2.禁止勞力剝削 3.加強人口販運被害人辨識及通報。

被害人如18 歲以上,具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即構成人口販運;而未滿18 歲的人從事性交易18 歲的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僅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僅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即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人口販運被害人辨識:
(一)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三)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四)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五)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六)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七)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