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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召開「112年 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請貴校確依決議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2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36713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配合旨揭會議決議辦理,說明如次:
(一) 修正後性平法第 3 條業將校園性別事件定義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性與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二) 配合性平法修法,依據性平法規定校長為性平會主任委員,應具備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認識及校園性別防治知能,應完成須完成性平事件調查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培訓,如因公務無法全程參與者,得彈性於其他梯次補訓等,以梯次辦理之方式進行,使校長完成研習之課程。
(三) 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業經整合併入「友善校園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請轉知貴校師生踴躍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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