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輟學生實施高關懷課程,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監察院112年5月16日院台教字第1122430164號函辦理。
二、查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
要,開設高關懷課程。惟實施高關懷課程請確實依「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辦
理。
三、高關懷課程之設計,係為了中輟而復學的準備,以公立學
校而言,設有團體互動之機制,私立學校之高關懷課程,
如接受地方政府補助經費,相關課程需要被審查,並透過
外部審查委員審查,才能結案。學校不得以實施高關懷課
程為由,隔離中輟學生與同學聯繫接觸,此與高關懷課程
本意不符,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落實辦理。
一、依監察院112年5月16日院台教字第1122430164號函辦理。
二、查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
要,開設高關懷課程。惟實施高關懷課程請確實依「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辦
理。
三、高關懷課程之設計,係為了中輟而復學的準備,以公立學
校而言,設有團體互動之機制,私立學校之高關懷課程,
如接受地方政府補助經費,相關課程需要被審查,並透過
外部審查委員審查,才能結案。學校不得以實施高關懷課
程為由,隔離中輟學生與同學聯繫接觸,此與高關懷課程
本意不符,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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