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且考試院同日廢止「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主旨: 關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按前開銓敘部函示略以,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該部定之,又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至該申請書範本已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路徑: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供參。
三、 另嗣後本府各單位公務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職報請同意案件,應依規定填具「南投縣政府公務員兼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送縣長同意;如期滿續兼或兼任職務異動或本職異動,均應重新申請同意。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按前開銓敘部函示略以,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該部定之,又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至該申請書範本已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路徑: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供參。
三、 另嗣後本府各單位公務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職報請同意案件,應依規定填具「南投縣政府公務員兼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送縣長同意;如期滿續兼或兼任職務異動或本職異動,均應重新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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