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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教育宣導

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教育宣導,請貴校於111學年度務必落實辦理3場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及111學年第一學期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4條、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績效考核實施計畫、本府111年1月25日府社工字第1110027314號函、111年12月14日府社婦字第1110288437號函及111年8月18日府教輔特字第1110197109號函(諒達)辦理。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三、 請學校112年1月31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前至少辦理3場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及111學年第一學期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本府將於112年1月底請各校至本府教育處公務填報填列辦理情形。
四、 倘發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並涉及性平案或性平案涉及性剝削情形時,以性平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如涉性剝削務必通報社政單位詳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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