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確實落實校園三級輔導工作,並妥善運用三級輔導資源
一、 本縣學生輔導工作依國民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及教育部學生輔導工作手冊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 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 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 處遇性輔導: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三、 次依學生輔導法第12條規定: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本縣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四、 再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若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五、 請學校依循上述三級輔導工作原則評估篩選校內高關懷學生並列冊積極進行輔導,落實一二級輔導工作;若經二級輔導介入發現學生仍有專業輔導諮商或資源連結需求,需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三級輔導進行處遇性介入,請上輔諮中心E化系統網站依轉介流程提出申請或來電諮詢。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電話:049-2220870,E化系統服務申請網址: http://163.22.168.162/CS_NanTou/
二、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 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 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 處遇性輔導:針對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三、 次依學生輔導法第12條規定: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本縣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四、 再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若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五、 請學校依循上述三級輔導工作原則評估篩選校內高關懷學生並列冊積極進行輔導,落實一二級輔導工作;若經二級輔導介入發現學生仍有專業輔導諮商或資源連結需求,需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三級輔導進行處遇性介入,請上輔諮中心E化系統網站依轉介流程提出申請或來電諮詢。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電話:049-2220870,E化系統服務申請網址: http://163.22.168.162/CS_NanT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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