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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跨校校園性別事件通報

有關跨校校園性別事件,經一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通報及調查處理,主管機關得免予追究另一學校延遲通報之責任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1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4310號函及111年6月23日本部第10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委員大會決議辦理。
二、 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立法目的為:「為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爰於第1項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並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在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 依上開規定,學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即負有應於24小時之通報義務,且若係多人知悉,有1人已進行通報時,其他學校人員之通報義務亦隨之免除,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學校掩蓋校園性別事件。
四、 故於跨校案件,一學校已完成通報並由性平會調查處理者,已達到上開性平法要求迅速知悉及處理之立法目的,倘另一學校延遲通報,建議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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