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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第3點一案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7月8日總處培字第1110018533號函轉保訓會111年7月1日公訓字第111216025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據保訓會函略以,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旨揭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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