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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對於經鑑定安置入學之身心障礙兒童,請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2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10786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定義,「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由此定義說明早期療育服務內容與方式跨專業與多元化的特性。
三、 「特殊教育法」第23條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據以保障年滿二歲以上特殊需求兒童接受特殊教育之權益,並將學前特殊教育視為多元化早期療育之一環。
四、 特殊教育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無任何法規要求家長陪讀,貴校如有特教學生助理員之需求,可向本府依限提出申請。
五、 綜上,請貴校(園)務必配合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及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政策,並協助其申請與提供各項特教支持(援)服務,以提升身心障礙幼兒入園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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