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