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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計畫

有關教育部補助辦理「110年度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計畫」,請貴校評估學生的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庭教育需求,並協助進行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評估規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23日臺教社(二)字第1100024173B號函辦理。
二、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教育部於108年12月24日臺教社(二)字第080156428B號公告「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第二類為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三、 請貴校評估個案所在家庭需求,依上開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措施,研訂家庭教育個別服務方式,對個案主要照顧者、家庭成員採行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其服務方式、次數等,由貴校專業判斷。
四、 檢送家庭教育個別服務計畫申請表及訪視紀錄相關表件1份,如個案家屬有服務需求,請貴校相關人員(承辦人、主任、校長)於申請表逐一核章 ,掃描寄至本中心廖社工員才蓉電子信箱ltr8011@nantou.gov.tw,或傳真049-2239924至本中心,另請務必電話049-2248090#20確認中心是否收到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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