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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給與發放作業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
遷出國外:

1、 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領受人應於每年檢具以中文姓名簽章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證明書」(如附件),申請發放。前項所稱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指領受人出境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達二年以上,並經戶政機關依法辦理遷出登記者。

2、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

(1)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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