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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110年2月24日發布)

少事法係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為落實修法意旨,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並避免其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改以社政與教育系統於前端為處置及輔導作為,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發布旨揭辦法。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重點摘述如下:

(一) 偏差行為包括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觸犯法律行為(以下簡稱觸法行為)、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行為(以下簡稱曝險行為)、其他不利於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而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行為(第2條)。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第4條、第7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17條)。

(三) 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第5條)。

(四) 除觸法行為、曝險行為(112年7月1日前)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其他認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偏差行為,有學籍者由教育機關主責;不利健全自我成長而無學籍者,由社政機關主責;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行為而無學籍者,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第6條)。另依因目前部分少年輔導委員會人力資源尚未補足,爰請地方政府教育及社政機關協助辦理本項工作,避免發生漏洞。

(五) 未滿12歲之人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依有無學籍分別由教育機關及社政機關辦理輔導(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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