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殺通報方式及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之通報時限相關事宜
轉知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有關自殺通報方式及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之通報時限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貴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10月19日投衛局醫字第1090030451號函、109年7月20日投衛局醫字第1090020864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13日衛部心字第1090136571號辦理。
二、 為提升自殺通報之效率,降低過去以紙本通報再以人工鍵入系統之漏失率及錯誤率,衛生福利部已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各類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本處業以109年9月16日府教輔特字第1090217522號函諒達,請各級學校以線上通報方式辦理自殺通報,不再採行紙本通報;又線上通報內容,與過去紙本通報單內容均相同,未有變動。
三、 為保障個人資料之隱私及資訊安全,非衛生及醫療單位之帳號,僅能查閱個人帳號曾通報過之紀錄;惟考量業務性質,衛生所及醫療單位之帳號權限則得以查閱同單位之通報紀錄,並採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且使用者於系統內之操作皆有紀錄,請使用者了解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之相關法規及政策。
四、 業請貴學校及各類人員皆需依法辦理自殺通報,各學校並得因應業務性質及行政流程,依權責辦理自殺通報業務分工。
五、 另有關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指「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係各類人員確知個案發生之事件屬自殺行為,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作業,以利衛生單位即時提供個案之自殺風險評估及後續關懷訪視事宜。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10月19日投衛局醫字第1090030451號函、109年7月20日投衛局醫字第1090020864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13日衛部心字第1090136571號辦理。
二、 為提升自殺通報之效率,降低過去以紙本通報再以人工鍵入系統之漏失率及錯誤率,衛生福利部已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各類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本處業以109年9月16日府教輔特字第1090217522號函諒達,請各級學校以線上通報方式辦理自殺通報,不再採行紙本通報;又線上通報內容,與過去紙本通報單內容均相同,未有變動。
三、 為保障個人資料之隱私及資訊安全,非衛生及醫療單位之帳號,僅能查閱個人帳號曾通報過之紀錄;惟考量業務性質,衛生所及醫療單位之帳號權限則得以查閱同單位之通報紀錄,並採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且使用者於系統內之操作皆有紀錄,請使用者了解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之相關法規及政策。
四、 業請貴學校及各類人員皆需依法辦理自殺通報,各學校並得因應業務性質及行政流程,依權責辦理自殺通報業務分工。
五、 另有關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指「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係各類人員確知個案發生之事件屬自殺行為,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作業,以利衛生單位即時提供個案之自殺風險評估及後續關懷訪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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