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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驗傷採證責任醫院服務時間表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8月21日投衛局醫字第1090024599號函、109年7月31日投衛局醫字第1090021866號函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暨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三、本縣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竹山秀傳醫院、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等5家醫院,可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以蒐集證據。且本局前以投衛局醫字第1090021866號函檢送「南投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驗傷採證責任醫院服務時間表」乙份,今因窗口人員異動,爰特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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