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召開「處理校園保護性案件之 跨單位合作機制」研商會議之相關決議
旨揭會議決議事項涉及學生人身安全保護及請學校加強宣
導兒少性剝削議題部分,摘錄如下:
(一)各地方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收到
通報案件或法院核發保護令通知,應與被害人聯繫並評
估危險程度,倘個案(被害人為學生者)有意願讓學校
知悉,防治中心即轉介學校提供輔導及協助。針對無意
願但有人身安全急迫性之個案,防治中心應循合作機制
與學校加強合作,以維護被害人之安全。
(二)針對衛生福利部所提供兒少性剝削相關宣導資源,請學
校於寒假前研議相關教育宣導事項,並請相關業務人員
確實熟習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之定義,避免發生
錯誤通報情事。
(三)另兒少個案如有跨學制(校)轉銜輔導必要時,應依學生
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所定相關規定辦理。
上開(一)保護性案件,經防治中心轉介或知會學校協助
處理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時,請學校依本部103年6月4
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0654號(諒達)所轉安全計畫之
處理流程及106年8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99649號函(
諒達)發「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所定處
理流程(均如附件)辦理,並加強與防治中心之合作。
上開(二)兒少性剝削防制部分,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係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
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
物品。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
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第2項)本條例所稱被害人
,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衛生福利部已製作兒少性剝削宣導資料,包括兒少性剝削
防制--有校園網路安全等影片、兒少性剝削防制輔助教材
30問(登載於該部網站/影音專區https://www.mohw.gov.
tw/lp-44-1-xCat-14.html)及解謎性剝削動畫影片(網
址:mcse.tw),請參考運用並於寒假前對教職員工生加強
宣導。
導兒少性剝削議題部分,摘錄如下:
(一)各地方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收到
通報案件或法院核發保護令通知,應與被害人聯繫並評
估危險程度,倘個案(被害人為學生者)有意願讓學校
知悉,防治中心即轉介學校提供輔導及協助。針對無意
願但有人身安全急迫性之個案,防治中心應循合作機制
與學校加強合作,以維護被害人之安全。
(二)針對衛生福利部所提供兒少性剝削相關宣導資源,請學
校於寒假前研議相關教育宣導事項,並請相關業務人員
確實熟習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之定義,避免發生
錯誤通報情事。
(三)另兒少個案如有跨學制(校)轉銜輔導必要時,應依學生
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所定相關規定辦理。
上開(一)保護性案件,經防治中心轉介或知會學校協助
處理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時,請學校依本部103年6月4
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0654號(諒達)所轉安全計畫之
處理流程及106年8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99649號函(
諒達)發「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所定處
理流程(均如附件)辦理,並加強與防治中心之合作。
上開(二)兒少性剝削防制部分,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係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
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
物品。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
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第2項)本條例所稱被害人
,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衛生福利部已製作兒少性剝削宣導資料,包括兒少性剝削
防制--有校園網路安全等影片、兒少性剝削防制輔助教材
30問(登載於該部網站/影音專區https://www.mohw.gov.
tw/lp-44-1-xCat-14.html)及解謎性剝削動畫影片(網
址:mcse.tw),請參考運用並於寒假前對教職員工生加強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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