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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哺乳時間規定之相關法規規定
上班哺乳時間規定之相關法規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正式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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