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依據本府113年11月14日府社婦字第1130273402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