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通知之對象

有關司法院函請少年法院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通知之對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15113號函辦理。
二、 按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依其業務就「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83條之1第1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下稱前案資料),於符合塗銷要件時,少年法院均應通知其辦理塗銷,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並順利復歸社會,此觀少事法第83條之1、「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甚明。
三、 為配合上開法律修正與訂定,及利於少年法院(庭)實務之處理,司法院臚列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如下,供少年法院辦理塗銷通知之參考,涉教育單位摘錄如下,請貴校配合辦理:
(一) 矯正機關:少年經收容、留置觀察、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之矯正機關,如少年矯正學校(少事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第1項、第55條第3項及第4項、第55條之2第5項、第55條之3、第71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等規定參照)。
(二) 安置輔導處所:法院裁定交付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事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第52條第1項、第55條之2第4項等規定參照)。
(三) 檢察機關等(詳司法院函說明二之(一)至(六))之機關(構)曾再轉提供少年前案資料之其他機關(構)、團體,且少年法院已獲通知者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 其他(含調查及保護室)曾通知之機關(構)、團體 (少事法第25條、第42條第5項及第6項等規定參照)。
四、 依司法院109年3月2日修正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有關兒少性剝削、性侵害事件之判決書正本,已毋庸再檢送衛生福利部(僅需檢送判決正本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司法院109年3月18日、112 年11月28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07289、1120040977號函參照),故各少年法院辦理塗銷通知時,如適用前開修正後規定,衛生福利部即已非判決書檢送對象,自無需通知該 部辦理塗銷。
五、 檢送司法院113年9月23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39016270號函副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