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國教署112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2251號函辦 理。
二、 請貴校配合辦理旨案會議決議,說明如次:
(一) 依教育部111年9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5030號函為查明校園師對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真相,並提供可能被害者必要協助,倘事件管轄涉主管機關及學校時,由主管機關為主要程序管轄,另為能有效清查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與事件範圍,行為人如曾服務於不同學校且於不同學校亦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者,應由上開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會所組成之調查小組就事件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時間、樣態等,通知其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 以利蒐證調查處理釐清真相後,得對該行為人為適法之處置。
(二) 教育部111年11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6121號函釋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中發現關 聯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惟該關 聯案件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不予裁罰。但已處理之事件,自始至終均未通報者,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尚未消滅,仍應依法裁罰。
(三) 為落實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命調查屬實之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國教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行為人防治8小時課程教案手冊以提供學校人員教學參考教材,該手冊業掛載於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 (http://gender.nhes.edu.tw)。
(四) 請學校每學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時,應依照「 行政與防治」、「資源與空間」、「輔導與諮商」、「課 程與教學」等四大面向進行檢視。
(五) 因疫情停課等原因致使學校人員未能到校實體召開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仍請於注意保密原則之規範下改以視訊 或其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