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9684A號函辦理。
二、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辦理。
三、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校應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並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
四、 請各校於接獲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依「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通報期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
五、 如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並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六、 為保護兒少權益,教育部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維護之相關事宜,案發過程如有旁觀者錄製影片並外傳,請學校於第一時間尋求「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
七、 另請各校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