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

南投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00932號

主旨: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 檢附來函及附件各1份。